專為載客而設的纜車裝置CE認證
第一階段:設計用于運載人員指令的索道裝置是否適用于您的產品?
作為制造商,您需要確保指令的副本,并判斷它們是否適用于您的產品,歐洲委員會不公布其法律適用的產品清單;它們要求制造商確定指令對任何特定產品的適用性。該指令的目的是確保為運載人員而設計的索道設施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第一章,第1條描述了受指令約束的裝置和產品。
有關裝置如下:
1.由一根或多根電纜提供牽引的索狀鐵路和其他裝有車輛的車輛安裝在車輪上或其他懸掛裝置上;
2.吊艙由一根或多根載波電纜提起和(或)移位的纜車;這類車還包括纜車和椅子升降機;
3.拖曳升降機,其中的用戶與適當的設備被拖用電纜。
該指令適用于:
自其生效之日起建造并投入使用的設施;
分系統和安全部件投放市場的子系統和安全部件,如從其生效之日起。
第二階段:用于運載人員的索道設施的CE認證標記要求
第3條規定,裝置及其基礎設施、子系統和安全部件必須符合附件二規定的基本要求。當制造商決定使用“歐洲共同體公報”中提到的統一的歐洲標準時,假定它們符合相關的基本要求。
安全部件(第二章)和子系統(第三章)需要由“通知機構”或其附屬機構進行測試,被通知機構是指被歐盟成員國選定并“通知”歐盟委員會的公司,這些公司有權在需要第三方測試的特定指令下對產品進行測試和認證。被通知的機構必須設在歐盟,并且是根據要求CE認證標記的指令允許給予最終產品批準的唯一實體,盡管它們在歐盟以外的附屬機構被允許測試產品并將結果發送給母公司以供批準。
每個成員國都規定了設施建設和使用的授權程序(第四章),主要承包商或其授權代表必須向負責批準安裝的主管部門提交安全分析、歐盟合格聲明以及與安全部件和子系統有關的技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