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兼容性(EMC)指令CE認證標記過程綜述

 點擊:228     |      2019-06-04

電磁兼容性(EMC)指令CE認證標記過程綜述

  對電磁兼容性(EMC)指令(2004/108/EC)的概述旨在使美國制造商了解該指令的主要特點,并指導他們完成CE標識要求的認證過程。本指南參考了與EMC指令相關的主要網站,提供了最新的EMC指令歐洲標準列表,并提供了關于如何滿足CE標識指令要求的說明。該文檔還提供了可以購買標準的地方的信息,并提供了全國各地可以進行CE標記的實驗室列表。2009年7月20日,EMC指令2004/108/EC對其范圍所涵蓋的產品強制執行。

  請注意:CE標記只有在制造商能夠聲明遵守所有適用的指令時才能應用于產品。

  電磁兼容性

電磁兼容性(EMC)指令CE認證第一階段:電磁兼容(EMC)指令是否適用于您的產品?

  作為制造商,您需要確保指令的副本,并判斷它們是否適用于您的產品。“電磁兼容指令”的目的是使電子或電氣產品在接近其他電子和電氣產品時能夠正常工作,辦法是:(A)確保電氣和電子產品不發出會對其他產品產生不利影響的電磁干擾;(B)使設備免受電磁干擾。若要查看EMC指令,請轉到歐盟委員會網站點擊“指令和標準”然后,點擊電磁兼容指令(2004/108/EC)。
 

  EMC指令涵蓋“設備”、“組件和子組件”和“移動裝置”。設備是指作為單一功能單元制成的任何成品設備或設備組合,這些設備可產生電磁干擾或其性能受到這種干擾的影響。組件或子組件打算由最終用戶合并到設備中.它們不能產生排放,必須免受排放的影響,以確保其預期的表現。移動裝置被定義為設備的組合,并在適用的情況下定義為在一系列位置上移動和操作的其他裝置。
 

  供應商為安裝到最終產品而制造的組件可能需要CE標記。如果該組件可以商業化銷售并獨立使用,如電子電路板、電動機或計算機磁盤驅動器,則需要CE標記。如果組件沒有直接功能,則不需要CE標記。電纜和電纜附件、簡單的機械溫控器和發光二極管(LED)是不需要CE標記的組件的例子。
 

  “固定安裝”無需CE標記,盡管它們必須通過聲音工程實踐滿足EMC指令的要求。固定安裝被定義為幾種類型的設備的特定組合,并在適用的情況下定義為裝配、安裝和打算使用的其他設備。永久地在預定義的位置。
 

  “歐洲委員會關于電磁兼容指令的指南”(2007年5月)中的固定裝置實例包括:

  工業廠房、供電網絡、電信網絡、有線電視網絡、計算機網絡、機場行李處理裝置、機場跑道照明裝置、自動倉庫、溜冰場機械裝置、風暴潮屏障裝置(設有控制室等)、風力渦輪機站、汽車裝配廠、抽水站、水處理廠、鐵路基礎設施和空調裝置。
 

  固定裝置的評估不象個別設備那樣,是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的,但:

  1.仍須符合EMC指令的基本保護要求;

  2.必須安裝應用良好的工程實踐;

  3.必須有指定負責人準備和保管的文件。

  4.下面的鏈接是歐洲委員會的EMC指令指南和EMC指令的簡短指南,以提供有關EMC問題的進一步信息。(按鼠標以激活Word文檔中的鏈接時,請按控制按鈕)。

  
第二階段:電磁兼容性(EMC)指令的CE標記要求

  “EMC指令”規定,設備的設計和制造應考慮到最先進的技術,以確保:

  a)產生的電磁干擾不超過無線電和電信設備或其他設備無法按預期工作的水平;

  (B)其預期用途對電磁干擾具有一定程度的免疫力,使其能夠在不令人無法接受地降低其預定用途的情況下運作。
 

  制造商可以使用附件二所述的內部生產控制來遵守EMC指令,制造商應對產品進行電磁評估,以滿足上文第a和第b點所列的保護要求。制造商可能希望從EMC標準列表中確定適當的歐洲標準,對它們進行訂購,并證明它們符合標準。制造商可以利用獨立實驗室的服務來證明產品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制造商必須組裝一份技術文件,可供歐盟主管當局使用。該技術文件將包括產品的設計、所使用的標準以及從實驗室獲得的證明符合標準的測試證書等信息。
 

  “歐洲委員會電磁兼容指令指南”(見上文鏈接)指出,EMC指令排除了三種類型的設備:

  1.第1999/5/EC號指令(R&TTE指令)涵蓋的無線電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

  2.第1592/2003號條例所指的航空產品、部件和用具;

  3.國際電信聯盟(國際電聯)無線電條例中定義的無線電業馀者使用的無線電設備。

  4.委員會的EMC指南指出,某些產品的EMC要求包含在該特定產品指令中。

例如,“醫療設備指令”(93/42/EEC)、“主動植入醫療設備指令”(90/385/EEC)、“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指令”(98/79/EC)、“海洋設備指令”(96/98/EC)、“農業和林業拖拉機指令”(75/322/EEC)、兩輪或三輪機動車指令(97/24/EC)和汽車電磁兼容指令(95/54/EC)對影響車輛安全的部件適用于這些指令中的要求。因此,“EMC指令”(2004/108/EC)沒有涵蓋屬于這些指令范圍內的產品。

  
第三階段:確定適用于您的產品的EMC指令的歐洲標準

  雖然制造商不必使用統一歐洲標準來證明其產品符合EMC指令,但強烈建議使用歐洲標準,因為他們會發現通過使用歐洲標準更容易自行申報或證明其產品符合立法要求。可以使用其他國家、區域或國際標準;然而,最好采用所有適用的歐洲統一標準,因為這些標準可推定完全符合“電磁兼容指令”的要求。
 

  這些標準涉及EMC指令中的“基本要求”。(注:大約80%的歐盟EMC指令標準是直接從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標準中獲取的,只是給出了一個歐洲前綴,因此美國制造商熟悉這些標準。)

  除了決定哪些標準與其產品最相關外,制造商還應考慮在何處使用其產品。在國內環境中使用的產品一般必須滿足更嚴格的排放限制,但免疫力水平低于工業場所。
 

  若要自我認證,請查閱歐盟委員會網站上的EMC指令標準清單,選擇適用于您的產品的標準,首先尋找覆蓋絕大多數產品的特定產品標準,如果沒有,則選擇通用的EMC排放和豁免標準。EN 61000 6-4:2007是工業環境排放的通用標準.EN 61000 6-2:2005是工業環境免疫的通用標準.還有住宅、商業和輕工業環境的一般排放和豁免標準。
 

  制造商還應檢查關于諧波(en 61000,3-2)和電壓波動(en 61000,3-3)的電磁兼容標準,以確定其可能的適用性。這些標準影響到許多產品領域,特別是信息技術。然后制造商會訂購他或她認為適合該產品的標準。顧問/訂購標準此網頁側邊欄上的行列出了訂購標準的來源。歐洲標準只能從獲得批準的經銷商那里獲得,并且必須購買。

  
第四階段:遵守有關標準,建立質量體系

  一旦公司訂購并收到適當的歐洲標準,其工程或技術部門就可以開始將這些標準應用于其產品的設計和生產階段。這些標準包含了滿足EMC指令要求所必需的所有詳細信息、圖表和測試。該指令的范圍是一般性的,規定產品不得排放可能干擾附近電氣設備的排放物,也必須免受外來排放的影響,這樣產品才能以預期的方式發揮作用。通常,EMC指令至少應該有兩項標準-一項涵蓋排放,另一項涉及豁免。滿足指令要求的細節和細節見歐洲標準。
 

  公司還需要建立質量體系,以確保未來生產的產品符合CE標識要求。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制造商宣布所有生產的產品都符合相關的指示,一個合適的質量體系可以跟蹤產品在實際使用中的變化,并確保在沒有對CE標記的影響得到適當考慮、審查和記錄的情況下,不會引入更改。公司不需要使用某種類型的質量體系。

  如果制造商不使用統一歐洲標準,或不完全適用這些標準,則必須在其技術文件中說明為滿足EMC指令的要求而使用的解決方案。

  
第五階段:進行實驗室測試以證明符合EMC標準

  一旦一家公司選擇了EMC指令的相關標準,它將需要實驗室測試來證明這些標準已經達到。有關可以為EMC指令進行測試和認證的實驗室列表,請參閱鏈接測試/認證實驗室在這個頁面的側邊欄上。這份清單并不是任何實驗室的認可。還有其他的實驗室,沒有列在鏈接上,可以為EMC指令進行測試。
 

  此外,國家標準和技術研究所(NIST)在其網站上有一份實驗室清單,根據與歐洲聯盟達成的相互承認協議,這些實驗室被指定為合格評估機構(CABS)。這些實驗室也可以為EMC指令的CE標識要求進行測試。(訪問網站后,從2001年1月16日開始,點擊EMC和R&TTE的美國出租車。)制造商可以去歐盟附屬實驗室或獨立實驗室。如果一家公司擁有符合歐洲標準的測試設備,它可以自行進行內部測試。
 

  公司可以通過使用歐洲標準或使用非歐洲標準來自我認證EMC指令的要求。然而,使用歐洲標準更容易證明符合EMC指令。EMC指令指出,產品必須滿足排放和豁免要求,但它沒有說明這些要求的限制或值是什么。該指令將這一問題保留到歐洲標準。歐洲標準給出了特定的排放值和某些產品的豁免,而指令并沒有給出。
 

  企業可以使用非歐洲標準,但這些標準是否提供了遵守EMC指令所需的排放和豁免值的問題很難衡量。歐洲EMC標準是專為滿足EMC指令的要求而制定的。如前所述,大約80%的歐洲EMC指令標準來自IEC標準,并給出了歐洲(EN)前綴。美國公司熟悉IEC標準。
 

  在產品通過測試后,制造商需要從實驗室獲得一份證書,證明該產品符合EMC指令的歐洲標準。如果制造商沒有使用歐洲標準,那么制造商必須表明他所制定的解決方案將符合EMC指令的要求。
 

  制造商有責任證明他符合EMC指令。制造商可以使用來自測試實驗室或其他第三方的指導,但是制造商需要解釋所選擇的標準是如何顯示遵從性的。

  制造商可以選擇在歐盟通知機構對產品進行測試、批準和認證。

  
電磁兼容性(EMC)指令CE認證第6階段:匯編技術文件

  技術文件必須證明公司已達到EMC指令的CE標記要求。它必須通過提供下列信息來涵蓋該儀器的設計和制造:

  對該裝置的一般描述;

  所有或部分適用的統一標準得到遵守的證據;

  如制造商未適用統一(歐洲)標準,或僅部分適用這些標準,則說明和解釋為滿足“指令”的基本要求而采取的步驟,包括附件二第1點所列電磁兼容性評估的說明、所作設計計算的結果、進行的檢查、測試報告等;

  已遵循附件三所述程序的通知機構的聲明。

  
階段7:將CE標記粘貼到您的產品上

  CE標記的圖片載于“電磁兼容指令”(2004/108/EC)附件五。CE標記必須有至少5毫米的高度。如果CE標記減少或擴大,則必須遵守CE標記的比例。CE標記必須貼在設備或其數據板上。如果由于設備的性質而不可能或沒有理由這樣做,則必須將其貼在包裝(如果有的話)和附帶的文件上。一旦制造商滿足了適用于其產品的所有CE標識指令的要求,那么制造商就會組成CE標記并將其附加到每個產品上。制造商不能從歐盟或美國的政府機構獲得CE標志。如果一個產品包含多個CE標識指令(例如機器、電磁兼容性和低壓指令),則假定在制造商的所有產品的CE標識要求滿足之前,才會將CE標記放在產品上。

  
電磁兼容性(EMC)指令CE認證第八階段:創建符合宣言

  符合聲明是一份文件,表明制造商已滿足歐盟市場上產品的CE標識要求。每批貨物都可以附有合格聲明,以向歐盟海關當局表明進口產品符合CE標識要求。合格聲明然后交給客戶,客戶將其存檔,以防歐盟當局對產品的符合性和原產地有疑問。來自制造商的美國公司官員必須簽署符合標準聲明,以表明公司支持其符合CE標識要求的要求。EMC指令(2004/108/EC)規定,填寫符合聲明的公司必須列出其用于滿足EMC指令要求的標準。
 

  請注意,“EMC指令”附件二第7點指出,如果制造商或授權代表都不是在歐洲共同體內設立的,那么“歐洲共同體主管當局擁有歐共體合格聲明和技術文件的義務應由將該儀器放置在共同體市場上的人承擔”。換句話說,在歐盟主管部門要求提供技術文件的情況下,提供服務的公司必須能夠快速訪問制造商的技術文件,無論是通過聯邦快遞(Fedex)還是通過電子郵件。
 

  有關合格聲明的樣本,請參閱符合性聲明示例鏈接到此頁的側欄上,不存在符合性聲明的強制性格式,但歐洲委員會在2005年-2號證明草案中提供了一般性指導,其中提到EN 45014:1989年“供應商申報合格的一般標準”:

  
電磁兼容性(EMC)指令CE認證符合規定的聲明必須包括:

  1.參考本指令,

  2.設備的標識,如類型、批次和序列號,

  3.制造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如適用的話)其在共同體的獲授權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4.一份注明日期的提述,提述宣布符合的規格(即標準),以確保該儀器符合本指令的規定,

  5.聲明的日期,

  6.有權約束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的人的身份和簽名

  第9階段:隨時更新可能影響您的產品的標準更新

  歐洲聯盟定期審查其指令,并定期發布新的EMC標準。符合EMC指令CE標志的美國公司應檢查歐盟委員會網站每4-6個月一次,看看新的標準是否已經發布,這可能會影響他們的產品。這些新標準通常有兩年的籌備時間,使公司有時間遵守新的要求,其中通常包括額外的測試、性能監測標準或將測試頻率范圍擴大到它們所取代的標準之外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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