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認證標志要求涵蓋產品設計,生產和分銷的不同方面,通常,各種公司都參與產品的設計,制造,分銷和投放市場,生產鏈和分銷鏈中每個鏈接的貢獻可能會影響產品的CE合規性。
例如,產品可以根據要求設計,但最終可能不符合要求,因為在生產階段存在偏離設計的情況,或者電子元件可能已經過電磁干擾要求的測試和認可,但如果安裝不正確,可能會開始發出非法干擾,這提出了誰負責CE標志的問題。
歐洲CE標志指令,旨在使一個人負責CE并對CE合規負責,識別負責人的方式對于這些指令而言是相當獨特的。人們可以期望指令聲明“制造商”負責CE標記。

根據CE指令的文本,產品必須符合CE要求,并且從以下情況開始具有CE標志:
1.首次進入社區市場;
2.首次在社區市場投入使用。
投放市場是首次提供產品的初始行動,無論是付款還是免費,投入使用是在最終用戶在EEA內首次使用時進行的。
你可能會問為什么歐洲立法者選擇這種結構來建立責任,答案是出于清晰和靈活的原因,能夠處理人們在實踐中可能發現的所有不同情況。例如,如果指令會使“制造商”負責,那么問題就出現了如果制造商位于歐洲以外的地方該怎么辦,因此不受歐洲法律的約束。
如何處理以一家公司的品牌銷售但由另一家公司制造的產品?
如果該指令將使“進口商”負責,可以詢問哪個進口商:英國的進口商,德國的進口商,法國的進口商等?換句話說,雖然像“制造商”或“進口商”這樣的參考文獻似乎清楚可行,可用于建立法律責任,
在每個實際案例中,在“投放市場”和“投入使用”的定義的幫助下,始終可以確定一個負責人:
1.制造商,位于歐洲經濟區;
2.為自己生產設備的公司('投入使用');
3.來自歐洲經濟區以外的產品進口商;
4.二手設備進口商首次進入歐洲市場;
5.私人貼標簽(自稱為'制作人');
6.以一種被認為是新產品的方式修改或修改產品的人(該產品需要CE)。
因此,結論是可能有一個“人”對CE遵守承擔最終責任,但是,如果沒有設計,生產和分銷鏈中涉及的所有各方的幫助,此人無法確保CE合規性,因此,我們在實踐中看到,CE標記要求越來越多地成為這些方之間的協議和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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