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城鎮的街道上,白天最常見的景象之一是人們穿著醒目的服裝——熒光黃色、橙紅色或紅色服裝,并配有反光材料帶,使他們在復雜的環境中脫穎而出的街景。此類衣服上的反光材料帶還使它們的使用者在夜間被機動車照明照亮時在街上很顯眼。建議在被認為是“高風險”的情況下使用高能見度服裝(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法令要求使用)。
高能見度服裝CE認證標準:
EN ISO 20471:2013+A1:2016 標準規定了使穿著者在高風險情況下可見的服裝。這種已經被開發以賦予最終用戶高可見性的服裝往往具有設計限制以滿足上述標準的嚴格要求。
一些制造商,尤其是他們的設計師,經常將標準要求視為抑制他們的設計才能。在高能見度服裝的例子中,人們有時不理解一個人的顯眼性不僅僅是通過在服裝中使用某些材料來保持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通過具有標準化和可識別的設計形式來表明觀察者認為他們看到的是一個活人。
可見性與顏色的使用一樣重要。這可以從道路上使用的信息標志類型中看出,警告標志與信息或建議標志之間存在區別。
EN ISO 20471:2013+A1:2016 標準包含一個附件,該附件就不同類別的服裝可能解決的風險情況類型提供了指導。所有符合標準的服裝都被分類為在需要高可見度的高風險情況下使用,但需要澄清的是,標準定義的服裝類別適用于不同的情況。
這些不同的情況由與以不同速度移動的交通相關的風險廣泛定義。此外,所有高風險服裝都供那些被認為是被動道路使用者的人使用(也就是說,他們不得不以這樣一種方式在交通中移動,即他們的注意力可能集中在除了或不是交通)。通常,這些人可能是道路清潔工、送貨司機、建筑工人或緊急服務人員。
EN ISO 20471:2013+A1:2016 中包含的附件還定義了可能被視為“中等風險”或“低風險”的情況。那些中等風險的情況(見表 1)現在可以通過使用為用戶提供增強可見性的服裝或設備來解決。此類物品現在在新標準 EN 17353:2020 –“防護服”中進行了定義。用于中等風險情況的增強能見度設備。測試方法和要求'。
與中等風險級別相關的因素:
車速* | 道路使用者類型* | 風險等級 | |
≤ 60公里/小時 | 積極的 | 提高知名度 | 晝夜能見度 |
全方位 | |||
可見性 運動識別設計(不一定環繞軀干) | |||
白天和黑夜的數量和質量(不一定符合 EN ISO 20471) | |||
顏色和設計更自由 | |||
≤ 15公里/小時 | 被動的 | 夜間能見度 | |
全方位 | |||
可見性 運動識別設計(不一定環繞軀干) | |||
夜間的數量和質量(不一定符合 EN ISO 20471) | |||
≤ 60公里/小時 | 積極的 | 沒有“小工具” |
*根據天氣狀況、背景對比度、交通密度和其他因素等當地問題,其中一個因素可能會導致更高的風險級別。
為什么要提高能見度?
新標準取代了兩個單獨的標準:EN 1150:1999 –“防護服”。非專業用途的能見度服裝。測試方法和要求” – 和 EN 13356:2001 – “非專業用途的能見度配件。測試方法和要求',現在都已停止使用。
EN 17353 匯集了每個已撤銷標準的要素,但是,凡是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不再考慮其用途。相反,它們在中等風險情況下提供保護的適用性是由它們增強的可見性屬性決定的。
EN 17353 標準還旨在讓制造商在產品設計上有更多的自由,因為增強可見度的服裝和設備不適用于高風險情況。此外,服裝和設備僅允許在日光(白天)條件下使用,僅在黑暗(夜間)條件下使用,或同時用于白天和黑暗條件。
希望新標準將允許負責任的制造商評估和認證他們的產品,其中聲稱要提高知名度。通常,符合標準的產品是為穿著休閑服的活躍道路使用者或遠足、騎自行車、騎馬或慢跑服裝而設計的。此外,該標準還定義了被動道路使用者在夜間交通低速行駛(≤15 公里/小時)時可以使用的物品。例如,這可能包括一名停車場工作人員。
新標準定義了三種類型的設備:
“A 型” ——僅適用于日光條件。該裝備可以是 T 恤、背心、褲子、夾克或無袖外衣的形式,其構造中將包含標準中規定的最低量熒光材料。
“B 型” ——僅適用于黑暗條件。該設備可能采用反光吊牌(“B1 型”)或肢帶(搭扣包裹)、僅帶有反光腿帶的褲子或袖子中帶有反光帶的長袖服裝的形式僅(“B2 型”)。T 恤、背心、夾克、工作服或無袖外衣,其構造中含有最少量的逆向反射材料,也是允許的(“B3 型”)。
“AB 型” ——適用于日光、暮光和黑暗條件。該設備使用熒光材料和逆向反射材料,或同時具有這兩種特性的材料(組合性能材料)作為增強可見度的組件。
EN 17353 標準規定了產品中應包含的最少材料量,以增強最終用戶的可見性。此外,該標準還描述了各種類型產品(“A”、“B”和“AB”)的設計要求。
為了提供在 EN 17353 產品設計中使用比高可見度服裝允許的顏色更多的自由度,新標準為熒光材料和組合性能材料定義了七種不同的顏色。它特別概述了與每種允許顏色相關的色度坐標和亮度因子集。
為了與大多數個人防護設備 (PPE) 標準保持一致,還對材料的色牢度性能以及材料在進行后護理(洗滌或干洗)時的尺寸穩定性提出了要求。
對于那些打算在夜間使用的產品,該標準給出了 B1 類設備發光強度的最低性能要求。所有其他類型中使用的材料都需要滿足最小的逆反射系數值。這些規定適用于僅逆向反射的材料(單獨的性能材料)和組合性能類型的材料。
可能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經過測試并顯示滿足高能見度服裝的最低回射系數值的回射材料都可以用于增強能見度的產品。但是,應該注意的是,必須專門評估反光懸掛標簽(B1 類產品)的發光強度。
所有反光材料都必須在新狀態下和經過各種預處理后進行評估。
最后,新標準包含一些有用的附件,這些附件提供了屬于該標準范圍內的不同類型產品的示例。如前所述,該標準不適用于高知名度產品。它也不適用于頭盔、帽子、手套和鞋子等能見度產品或集成有源照明的設備——例如發光二極管 (LED) 和低風險情況下的物品。盡管可見性材料在許多產品中用作裝飾或設計,但應該理解,當這樣做時,它們不足以在視覺上表明用戶的存在。
由于新標準現已生效,供應商可能希望根據 EN 1150:1999 和 EN 13356:2001 標準重新認證投放市場的產品。EN 17353 對產品設計有一定的要求,這可能意味著當前獲得認證的產品需要重新設計。
由于該標準還明確了其解決的風險,因此可能還需要考慮現有產品是否需要根據新標準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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